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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头”失灵监督缺位纪检组长难辞其咎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17-03-24 09:44:59

【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栗某,中共党员,A市纪委驻B局纪检组组长。2012年至2016年,B局将部分闲置场地出租,收取的租金等收入在账外存放和管理。对此,栗某知情,但未提出过纠正意见。2014年,B局按照A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工作由派驻纪检组和局财务室具体负责,栗某未对该局“小金库”提出清理意见,并在“没有‘小金库’问题”的自查报告上签字,以该局名义上报了自查报告。直至2016年该“小金库”问题被组织发现,栗某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处分。

【以案说纪】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派驻纪检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探头”,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需要具有并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正体现出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等机关在工作纪律上的要求。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强化派驻监督,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栗某作为纪检组长,对驻在部门存在的“小金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味当老好人,缺乏职责担当,甚至在组织集中清理时,敷衍了事,掩盖问题,虚假上报。如此行事,不仅没有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错失抓早抓小的良机,致使问题长期存在并逐步恶化,甚至使党的纪律成了摆设,到头来执纪者难逃被追责的结果。

党内没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打铁还需自身硬。纪律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监督执纪问责重任和使命,更应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信念凝聚力量,以问责压实责任,以铁纪锻造队伍,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庄严承诺。(冀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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