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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挺纪在前 落实落细“四种形态”

来源:btbt365me   发布时间:2017-07-24 16:31:13

“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方向。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于基层纪委而言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责任更大、工作更难,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推进“三转”,不断增强履职能力,把“四种形态”落实到履行监督责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细。

一、创新方法,实化细化第一种形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坚决防止“好人主义”,坚决杜绝党内政治生活的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一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好“四个责任”即,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主体责任。要采取“约谈+承诺”的形式,把压力传导到位,督促下级党组织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通过组织民主生活会、任前谈话、述责述廉、警示教育、通报批评等形式,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具体化、常态化。特别是对于有问题反映线索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必要时纪委可派人参加旁听民主生活会,看是否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增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二是切实加强谈话函询。抓好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转变工作理念,对一般性和苗头性问题也不能认为没有立案价值就置之不理,必须建立问题线索工作台帐,制定出台具体的《谈话函询实施办法》,对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警示提醒,并按照规定,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初核了结的线索严格进行再审核。

二、动辄则咎,用足用好第二种形态。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防线”。运用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一形态,必须牢固树立“突破底线的问题,再小也是违纪”的理念。一是突出考核导向。及时调整纪律审查考核办法,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核权重,为实现挺纪在前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突出执纪重点。把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规矩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对廉洁自律不严、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小错、小节问题,决不放过,从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做到快进快出、快查快结,及时依纪依规进行处置。三是健全处理机制。纪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围绕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确保处理合理到位。

三、从严执纪,严格规范第三种形态。通过党纪重处分和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运用好第三种形态就必须突出审查重点,特别注重对“小官巨腐”案件的查处,重心下移,盯住基层干部,加大对小微权力贪腐的惩治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是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紧盯“六项纪律”,突出重要节点,对仍然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且够不上违法的,要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姑息,避免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实行断崖式降级降职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按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三是要加大跟踪落实力度。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处分决定特别是重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落实不规范等问题。

四、动真碰硬,持续强化第四种形态。强化立案审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运用第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先纪律再法律、先处分再移送”的原则,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是进一步转变审查观念和方式。纪律审查要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要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违纪事实按照“六项纪律”分类表述,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贯穿“纪律”特点、体现执纪特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尽快查清主要违纪问题,作出党政纪处分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协调力度。坚持和完善信息互通、线索共享、手段共用的联动机制,切实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专业优势、技术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同时必须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及时向纪检机关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线索及材料,切实做到先查违纪再查违法,避免“戴着党员干部的帽子上法庭”或“狱中公务员”等现象。(井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刘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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